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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林军、林华忠与林华忠、徐爱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军,林华忠,徐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139号原告:林军,经商。被告:林华忠,经商。被告:徐爱女,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军诉被告林华忠、徐爱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军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林军负担。审 判 长  姚墨雨代理审判员  姚沂江代理审判员  魏晓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詹伟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