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晟利玻璃店与林计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晟利玻璃店,林计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95号原告:珠海市香洲晟利玻璃店,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经营者:徐永山,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51966********。被告:林计胜,男,汉族,住珠海,公民身份证号:×××401X。委托代理人:张宏,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珠海市香洲晟利玻璃店和被告林计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计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香洲晟利玻璃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计胜的起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香洲晟利玻璃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4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晟利玻璃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小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洁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