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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程丽娟与张淮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丽娟,张淮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175号原告:程丽娟,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王继玲,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立民,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淮生,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程丽娟诉被告张淮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支倩倩代理审判员  潘红梅人民陪审员  尹定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