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程丽娟与张淮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丽娟,张淮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175号原告:程丽娟,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王继玲,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立民,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淮生,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程丽娟诉被告张淮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支倩倩代理审判员 潘红梅人民陪审员 尹定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