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沈爱斌与东台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070号原告沈爱斌,男,汉族。被告东台市公安局,住所地在东台市东台镇广场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成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忠,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臧志华,该局法制大队办事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爱斌诉被告东台市公安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之间的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爱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爱斌负担。审 判 长 苏学广代理 审 判员 丁 惠人民 陪 审员 施选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张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