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瑞顶与苍南县宏发装璜工艺胶印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顶,苍南县宏发装璜工艺胶印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316-1号原告:陈瑞顶。委托代理人:蔡明前、陈思思。被告:苍南县宏发装璜工艺胶印厂。法定代表人:章飞翔。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顶与被告苍南县宏发装璜工艺胶印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瑞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陈瑞顶负担。审 判 长 陈德锡人民陪审员 黄晓青人民陪审员 余缪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