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冯绍棠与叶绍森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冯绍棠,叶绍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1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冯绍棠,男,汉族,1953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叶绍森,男,汉族,1958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再审申请人冯绍棠因与被申请人叶绍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冯绍棠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有关债务已妥善处理为由,要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冯绍棠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绍棠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美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