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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金终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奕亮与谈述战、苏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谈述战,陈奕亮,苏丽娟,青岛嘉睿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徐桂梅,徐桂霞,徐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金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谈述战。委托代理人李传森、王堃,胶州迅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奕亮。委托代理人陈战吉,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苏丽娟。原审被告青岛嘉睿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树坤,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徐桂梅。原审被告徐桂霞。原审被告徐毅。上诉人谈述战因与被上诉人陈奕亮,原审被告苏丽娟、徐桂梅、徐桂霞、徐毅、青岛嘉睿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569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谈述战马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谈述战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谈述战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上诉人谈述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松云审 判 员  陈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馨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耀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