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河北洁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乌拉特后旗瑞峰铅冶炼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洁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瑞峰铅冶炼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2013号原告河北洁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建国,该公司员工。被告乌拉特后旗瑞峰铅冶炼有限公司。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5月份建立了承揽安装买卖除尘设备的法律关系。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款项为2124621.8元。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于2015年8月14日全部付清欠原告款项2124621.8元。法院首选解除对被告银行在本账户(账号14×××34)的冻结,上述款项全部汇到原告的账号后,法院解除对被告银行信用账户(账号15×××55)的冻结。二、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189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于良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