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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4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大连玉华气体有限公司与维益德(大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玉华气体有限公司,维益德(大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4057号原告:大连玉华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区鑫坤B。法定代表人:高翼,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萍,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维益德(大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金水路7号-1号。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玉华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维益德(大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玉华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玉华气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  洪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翔声(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