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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37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重庆市沙坪坝区回归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回归运输有限公司,李祯洪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3748-2号原告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街上,组织机构代码62201356-X。法定代表人刘天伦,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宁,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回归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政府院内,组织机构代码20307206-3。法定代表人吴腾兵,重庆市沙坪坝区回归运输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超,重庆沙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祯洪,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梁建筑安��工程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回归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祯洪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100元(原告已预交33550元),由原告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凤鸣代理审判员  王 成人民陪审员  姚蔓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琴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