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1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青州市广溢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青岛鼎盛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广溢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青岛鼎盛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405-1号原告青州市广溢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丰收二路西段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6570269。法定代表人王春丽,总经理。被告青岛鼎盛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8号2号楼603,组织机构代码57208078-X。法定代表人毛德军,总裁。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广溢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鼎盛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鼎盛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闵健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