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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9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与李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950号之一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晓菲,男。被告李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乔财权审 判 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