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民二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振坤与魏松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坤,魏松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二初字第308号原告王振坤,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被告魏松娥,女,1947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坤诉被告魏松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振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振坤负担。审判员 刘 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若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