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9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刘家园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胶南市家园建材综合经销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刘家园村民委员会,胶南市家园建材综合经销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9591号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刘家园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杰,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文平,山东翔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胶南市家园建材综合经销处。负责人:刘明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刘家园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胶南市家园建材综合经销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刘家园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刘家园村民委���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坤华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人民陪审员 贾方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珠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