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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东超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43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东超。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超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东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5月26日1o时许,被告人王东超窜至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桥北大街三巷某号住宅附近时,见被害人霍某某一人在该住宅内一楼大厅内看电视,便从住宅大门(未关门)进入,并在门口寻得一把菜刀并手持菜刀从背后抱住被害人霍某某,对被害人霍某某实施抢劫,在被害人霍某某身上抢得现金人民币73.6元,后丢弃菜刀逃离现场。破案后,起回部分赃款,归还被害人霍某某。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王东超的供述;被害人霍某某的陈述;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顺公(司)鉴(法活)字(2015)1102号鉴定书及通知书;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佛公(顺)勘字(2015)150663号现场勘验笔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东超无视国家法律,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东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东超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超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东超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东超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东超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东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25年6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冰人民陪审员  罗嘉敏人民陪审员  邓焕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奔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