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民初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相恒玉与王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恒玉,王宝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1260号原告相恒玉,男,汉族,1956年6月7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告王宝山,男,成年,汉族,无职业,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相恒玉诉被告王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相恒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相恒玉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恒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相恒玉负担101.50元。审判员 李健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