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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杨佳佳与刘政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佳佳,刘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508号申请执行人杨佳佳,女,198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政,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杨佳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53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政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刘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18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70元。执行中申请人杨佳佳与被执行人刘政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政于和解当日给付申请人5000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13000元。由被执行人刘政承担案件受理费170元。上述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5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彦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