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丹商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刘菊萍、女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菊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商初字第950号原告刘菊萍、。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地址:丹阳市新民中路**号。原告刘菊萍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吴飞独任审判。原告刘菊萍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菊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爱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