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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行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宣城市公安局及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与李曹军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曹军,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宣城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宣行初字第00100号原告李曹军,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委托代理人杨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被告宣城市公安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曹军诉被告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李曹军提出其已与被告方自行协商解决争议,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方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曹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曹军负担。审 判 长  魏轶凡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