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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02201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某。被告付某甲,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学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被告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付某乙。婚后由于被告轻信其母亲挑拨,经常殴打原告,原告曾多次逃回娘家,并多次想和被告离婚,当时因为孩子还小,原告便忍辱负重,维持这个家。谁知被告变本加厉,往死里打原告,原告在家真是度日如年,再这样下去原告性命难保,被告与原告毫无感情,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与被告平等分割婚后共同财产;3、要求被告支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李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及结婚时间;2、物证(衣裳),用以证明被告家人打了原告。被告付某甲辩称,被告与原告相识后,经过一定了解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对原告倍爱有加,相濡以沫,感情很好。为了家庭生活更好,婚后被告在武安打工,坚持少回家多上班。××××年××月××日随着儿子的出生,被告对原告更加疼爱,每月都会从微薄的工资中拿出1000元给付原告,用于家庭生活。生活期间原告不可避免的和被告家人产生了一些小的矛盾,2015年5月,原告离家,在此期间被告多次托人叫原告回家,原告以家庭矛盾未能解决为由,至今没有回家。综上,被告和原告夫妻感情很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提出被告没有打过原告,没有实施家庭暴力,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1系行政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书,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予以认定;证据2证明目的是被告家人殴打了原告,并未证明被告殴打原告,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在本案中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甲于××××年××月××日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子,取名付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诉请因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依法应不准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学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和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