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4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罗永祥与刁文勇、吴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祥,刁文勇,吴文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776号原告:罗永祥,男,汉族,1964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魏吉操,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刁文勇,男,汉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吴文勇,女,汉族,1980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祥与被告刁文勇、吴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永祥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刁文勇、吴文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罗永祥负担。审判员 杨 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佳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