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与新疆利天中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新疆利天中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被执行人:新疆利天中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利天中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2558.95元,执行费23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并将案款22558.95元交纳本院,已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和文峰审判员 孙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素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