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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陈世海与韩清军、石德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世海,韩清军,石德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保字第90号申请人:陈世海,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杨庆香(系申请人妻子),女,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代理权限:代为起诉,申请财产保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韩清军,男,1970年6月4日出生,系车辆驾驶人,住吉林省辉南县。被申请人:石德运,男,系车辆所有人,住吉林省辽源市。申请人陈世海因与被申请人韩清军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要求对被申请人韩清军驾驶的石德运所有的车牌号为吉D463**号夏利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1万元,申请人陈世海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韩清军驾驶的被申请人石德运所有的吉D463**号夏利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武晓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崔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