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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花民初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唐德龙与昆山博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龙,昆山博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0847号原告唐德龙。委托代理人王依,江苏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博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金阳西路2-1号(佳茂缘1,2号楼一层7室、四层和五层)法定代表人张景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健,该公司员工。原告唐德龙与被告昆山博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荣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唐德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依,被告昆山博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德龙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0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租期十年,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7月1日前支付租金38220元。但被告至今没有依约履行合同,原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无奈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382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昆山博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因本公司资金链断裂,请法庭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坐落于昆山市陆家镇金阳西路2-1号佳茂缘商务广场1、2号楼XXX室房产,建筑面积为42.76平方米,系原告唐德龙与其配偶孔凡丽共同共有房产。2011年10月10日,原告、被告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甲方(即本案原告,下文同)将其自有房屋恒泰国际商务广场(佳茂缘商务广场)坐落于昆山市陆家镇金阳西路2-1号3层XXX号房产建筑面积为42.76平方米,租赁给乙方(即本案被告,下文同)经营。合同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给付方式。1、甲方现将购买的恒泰国际商务广场(佳茂缘商务广场)租赁给乙方并全权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租赁期限为拾年。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2、租金合计为382200元,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前三年租金共计为81900元;2015年7月1日前付租金38220元;2016年7月1日前付租金38220元;2017年7月1日前付租金38220元;2018年7月1日前付租金43680元;2019年7月1日前付租金43680元;2020年7月1日前付租金49140元;2021年7月1日前付租金49140元。3、甲方租金收入应缴税收自理。原、被告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租赁经营合同将上述房产交付给被告进行经营,被告也依约支付了房屋前三年的租金。但被告对于涉诉房产约定的第四年房屋租金原来应当于2015年7月1日前支付但现未支付。为此,原告诉到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租金3822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原、被告庭审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恪守合同履行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现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租金,被告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因被告至今没有依约履行合同,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屋租金38220元,故本院支持原告诉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昆山博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德龙支付房屋租金382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昆山博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杨荣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圆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