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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马某甲、马某乙盗窃、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刑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乙,农民。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5年4月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盗窃罪、被告人马某乙、李某犯包庇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明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1、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甲行至河间市府北小区18号楼下,盗窃史某停放在一楼楼道口东侧的黑色捷马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380元。2、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甲行至河间市府北小区11号楼下,盗窃冯某停放在院西北角彩钢棚子下面粉白相间的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575元。3、2015年2月5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驾驶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冀J×××××)行至河间市电视台对过便道,步行至河间市农机家属院张某租住地,将门锁剪断后进屋盗窃波导手机一部、金亚科技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一部(接收机价值241元)。后被告人马某甲步行至农机家属院白某家,将门锁剪断进院后欲盗窃时被发现,马某甲逃离现场时遗落在现场男士绿色棉袄一件,内有冀J×××××车的钥匙等物品。河间市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在现场将冀J×××××车、男士绿色棉袄等物品扣押。(二)包庇罪2015年2月5日3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发现其驾驶的冀J×××××号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回到家中,向其妻被告人李某、其子被告人马某乙讲明因盗窃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后,三人预谋编写假的卖车协议,并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提供虚假证言,以使被告人马某甲逃避公安机关侦查。2015年2月6日,河间市公安局在对被告人马某乙进行调查时,其提供了虚假证言,并让被告人李某将假的卖车协议交到了河间市公安局。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李某的供述,被害人白某、冯某等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乙、李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予以包庇,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盗窃事实1、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甲行至河间市府北小区18号楼下,盗窃史某停放在一楼楼道口东侧的黑色捷马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380元。2、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甲行至河间市府北小区11号楼下,盗窃冯某停放在院西北角彩钢棚子下面粉白相间的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575元。3、2015年2月5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驾驶牌照号为冀J×××××的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行至河间市电视台对过便道,步行至河间市农机家属院张某租住地,将门锁剪断后进屋盗窃波导手机一部、金亚科技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一部。后被告人马某甲步行至农机家属院白某家,将门锁剪断进院后欲盗窃时被发现,马某甲逃离现场时遗落在现场男士绿色棉袄一件,内有冀J×××××轿车的钥匙等物品。河间市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在现场将冀J×××××轿车、男士绿色棉袄等物品扣押。经鉴定,接收机价值241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2014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其在河间市府北小区光明大院南侧一处家属楼最东侧的楼道内,用带去的拧子撬开钥匙门,盗窃了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在河间市集市卖了400元钱。2014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其在河间市地税小区西侧一幢楼的中间楼道口,用带去的拧子撬开电机锁,盗窃了一辆黑色杂牌子的电动自行车。到了河间市集市上卖了300元钱。2015年2月5日凌晨1点多钟,其开着牌照号为冀J×××××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该车户名是其儿子马某乙),将车停在河间市电视台对面的便道上,将车钥匙、钢剪、拧子放到上衣棉袄兜内,走着去了农机家属院。其走到一处胡同内冲西开的小黑门时,用钢剪将院门锁和屋门锁剪断装到了棉袄兜里,进屋盗窃了一部直板手机(什么牌的不知道)和一个有线电视的机顶盒。从这一家出来后往西走,来到一家冲南开的绿色小铁门,铁门上有个四方的窗户,上面锁着一个明锁。其用钢剪将锁剪断,将锁装进了兜内。因为这个门是里面插着的,需要从小窗户伸进手去将门插打开,其当时穿了两件棉袄伸不进去胳膊,就将外边的棉袄脱下来,把门打开进入院内,想拉开窗户进屋,听见有人嚷了一声,其赶紧往外跑,脱到门口的棉袄也没来得及拿。跑到停车的地方发现钥匙还在棉袄兜里,其没办法开车,就躲在公路对面的一个胡同内。其看到有警车来了,就回家了。其跑的时候把偷来的手机和机顶盒扔了,扔在了什么地方记不清了2、被害人白某的陈述,案发当日凌晨3点,其听见外面的大门响,有人推开其家窗户,其喊了几声,追了出去,看见一件绿色的男式棉袄在大门口东侧放着,棉袄口袋里面有一个T型拧子、三个被剪坏的锁、三个钥匙、一串钥匙(上面有个大众车钥匙和一个车遥控)等。其打电话报了警,警察在电视台北面的东西公路上发现了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并用棉袄里的汽车遥控打开了车门。3、被害人冯某的陈述,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停放在河间市府北小区11号楼院内西北角彩钢棚子下面的一辆粉白色相间的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被盗了。其是2014年9月花1900多元买的。4、被害人史某的陈述,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其放在河间市府北小区18号楼中间单元一楼楼梯东侧的一辆黑灰色的捷马牌电动自行车被盗了,其是2008年1月花2300多元买的。5、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其家在河间市城垣路农机家属院租了三间房子,朝西开的黑色木头门,去年12月份就不在那住了,大门用一个大锁锁着,西数第一间屋的屋门用一个明锁锁着。今年2月份,公安局的来问其是否被盗了,其回去一看大门上的锁和正房西数第一间屋门外的锁都不见了,衣柜里黄色手提包里的黑色直板波导智能手机不见了,电视上的机顶盒不见了。经辨认,在现场遗弃的棉袄里的微波数字电视安装整转申请表就是其的。6、现场勘验笔录,2015年2月5日,河间市公安局对案发现场(河间市农机家属院白某家)进行了勘验。7、辨认笔录三份,证实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马某甲对作案地点府北小区11号楼西北角彩钢棚子、18号楼2单元1楼楼梯口东侧予以辩认。2015年4月18日,被告人马某甲对其丢在作案现场的绿色棉袄予以辩认。8、河间市阳光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证明,证实2014年8月24日该公司为河间市城苑路农机家属院张某安装的数字机顶盒型号为金亚科技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JY-DTl00型,价格为268元。9、河间市公社车行缴款单№0013291,证实2008年1月1日,史某在河间市公社车行购买捷马牌电动车一辆,金额2300元。10、收款收据№0013291,证实2014年9月7日,冯某在比德文电动车河间经销处购买比德文电动车一辆,金额1880元。11、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河价鉴刑(2015)58号价格鉴定意见,证实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的鉴定价格为1575元,捷马牌电动自行车的鉴定价格为1380元,金亚科技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的鉴定价格为241元。12、河间市公安局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移送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证实2015年2月5日,河间市公安局在案发现场提取墨绿色男士棉服一件,兜内有T型铁质拧子一把、被剪断的铁锁三把、钥匙一串、带遥控的车钥匙一串和一张微波数字电视安装整转申请表(用户姓名张某);同日扣押桑塔纳2000型轿车一辆及该车行驶证(冀J×××××)一个。上述物品,微波数字电视安装申请表一张于2015年4月15日发还张某。其他物品随案移送。13、河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清单,证实墨绿色棉袄一件,被剪断的锁三把,铁质T型拧子一个,钥匙一串(三把)(上述物品随案移送至本院),牌照号为冀J×××××的桑塔纳2000型黑色轿车一辆(存于河间市公安局),行驶证一个(存于河间市公安局)。14、河间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情况说明及被告人马某甲的户籍证明在卷。(二)包庇事实2015年2月5日3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发现其驾驶的牌照号为冀J×××××号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回到家中,向其妻被告人李某、其子被告人马某乙讲明因盗窃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后,三人预谋编写假的卖车协议,并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提供虚假证言,以使被告人马某甲逃避公安机关侦查。2015年2月6日,河间市公安局在对被告人马某乙进行调查时,其提供了虚假证言,并让被告人李某将假的卖车协议交到了河间市公安局。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2015年2月5日3时许,其跑到家后对妻子李某说,其出去偷东西被发现了,警察将桑塔纳2000型轿车扣了。其对李某说,如果公安局的人找到家,让她说这车卖了。接着其又给儿子马某乙打电话说,如果公安局的人找他,让他说这辆车卖了。后来,其从家里让马某乙拿出一份空白的协议,造了个假卖车协议。过了两天公安局的人找到马某乙,马某乙说冀J×××××这辆车卖了,并让李某从家里把协议拿了过去。2、被告人马某乙的陈述,其在公安机关做假证了。2015年2月份的一天早晨8点,其母亲李某说,其名下的冀J×××××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被其父亲马某甲开着干了触犯法律的事,车被公安局扣了,让其弄个空白的卖车协议,对公安机关说车卖了。其在家里找了一份空白的卖车协议书给了李某,之后马某甲又打来电话,也让其对公安局的人说,这辆车卖了。后来,公安局的找到其问车的事,其就说车卖了,并打电话让其李某将假协议拿到了公安局。3、被告人李某供述,大约一个月前的一天凌晨3点多钟,马某甲回来说开着桑塔纳2000型轿车去河间一个胡同里偷东西,被公安机关把车扣押了。马某甲对马某乙说,公安局找马某乙时,让马某乙说车卖了,写一个卖车的假协议。后来马某乙被公安局的人问话,马某乙打电话让其把假的卖车协议送到公安局。4、协议书一份,证实2015年2月6日,马某乙将该份伪造的卖车协议书提交给河间市公安局。5、河间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马某乙、李某的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情况说明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某乙、李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均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乙、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马某乙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作案工具T型拧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慧英审 判 员  冯 波代理审判员  乔庆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哈紫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