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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城民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167-2号原告张某某,男性,1986年11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化龙,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性,1989年9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水喜代理审判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梁现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晓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