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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5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19-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邢台桥东区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人王一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民四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陈付荣每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抚养费180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已正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2015年度5月份、6月份、7月份、8月份四个月份的抚养费共计720元,同时应支付案件受理费80元、执行费50元,以上各项合计850元(720元+80元+50元)。由于被执行人至今不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付荣银行存款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田志刚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硕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