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何建欣与安庆市宏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欣,安庆市宏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272号原告:何建欣,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青园农机械,身份证号码340811198809195314。委托代理人:何家顺,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宏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伍梦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飞龙,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欣诉被告安庆市宏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欣撤回对被告安庆市宏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建欣负担。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