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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吉林省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尹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秀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吉林省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星宇名家19栋。法定代表人杨忠梁,总经理。被告尹秀英,女,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尹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50.00元,减半收取4,025.00元由原告吉林省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佰彦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人民陪审员  宋佳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