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黄玉凤、计文礼、黄胜田、唐景贤、马连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黄玉凤,计文礼,黄胜田,马连英,唐景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95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68号。负责人李忠,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黄玉凤,女,汉族,农民,1982年9月17日出生,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乡北红村。被执行人计文礼,男,满族,农民,1951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乡北红村。被执行人黄胜田,男,汉族,农民,1958年5月5日出生,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乡北红村。被执行人马连英,女,汉族,农民,1964年5月1日出生,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乡北红村。被执行人唐景贤,男,满族,农民,1956年7月21日出生,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乡北红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2)阿民初字10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玉凤、计文礼、黄胜田、马连英、唐景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9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