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中刑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岳某某、姚某某、杨某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袁某某职务侵占罪、李某某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某某,姚某某,杨某某,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巴中刑终字第76号抗诉机关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某某,男,四川省南江县人。辩护人王小成,四川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严政,四川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男,四川省南江县人。辩护人涂鸿君,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四川省南江县人。辩护人刘代智,四川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男,四川省南江县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女,四川省南江县人。辩护人李南林,系李某某所在单位南江县林业局推荐。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岳某某被控犯贪污罪、行贿罪、姚某某、杨某某、袁某某、李某某被控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南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岳某某、姚某某、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院吴毅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小成、严政、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涂鸿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刘代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南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纪才代理审判员 许 莉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元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