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孟、高文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孟,高文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王孟。原告高文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负责人任玉宏本院受理原告王孟与被告高文凯机动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扣押鲁H×××××肇事车辆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鲁H×××××肇事车辆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