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2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应诉李树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应,李树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2525号原告黄应,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委托代理人李定洪,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华明,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树华,女,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原告黄应诉被告李树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应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应承担。审判员 龚前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