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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河南开利锌业有限公司与李海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开利锌业有限公司,李海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汴民终字第8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开利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委托代理人于杰。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玉保。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波。河南开利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利锌业公司)因与李海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顺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开利锌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海波自1996年9月起在开利锌业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李海波在开利锌业公司任市场部部长,月工资4000元(工资由银行代发一部分,另一部分在单位领现金)。李海波在公司工作至2014年5月30日,当日下午开利锌业公司办公室人员樊璐电话通知李海波回家休息,等通知上班。开利锌业公司未给李海波发放2014年5月份的工资。2014年7月22日开利锌业公司在开封日报上刊登了内容为“李海良、李海波于2014年7月25日前到公司上班,逾期不到者将按相关规定处理”的《通知》。2014年8月18日开利锌业公司以李海波长期未到公司上班,严重违反公司有关劳动纪律的规定为由作出了《关于解除李海良、李海波劳动合同的决定》,解除了与李海波之间的劳动合同。2014年9月12日开利锌业公司在开封日报上刊登内容为“李海波因违反公司纪律的规定已被解除劳动合同,自见报3日内到公司办理工作交接事宜”的《通知》。后李海波与开利锌业公司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发生争议,李海波向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汴劳人仲裁字(2014)第180-184号裁决书。开利锌业公司不服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开利锌业公司与李海波之间的劳动关系;开利锌业公司不支付李海波4000元工资。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李海波在开利锌业工作多年,开利锌业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应存有李海波的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等,公告送达是在穷尽其他办法无法送达之后才适用的送达方式。本案中,开利锌业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穷尽了其他送达方式仍不能送达的事实,故开利锌业于2014年7月22日、2014年9月12日通过登报公告的形式通知李海波上班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妥。开利锌业公司解除其与李海波的劳动关系应为无效,开利锌业应继续履行与李海波的劳动合同。关于李海波2014年5月份的工资问题,因李海波2014年5月仍在公司工作,而开利锌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海波存在应扣发工资的情形,故开利锌业公司应支付李海波2014年5月份的工资4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河南开利锌业有限公司与李海波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二、河南开利锌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发李海波2014年5月份的工资4000元;如果未按判决第二项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河南开利锌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开利锌业有限公司负担。开利锌业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是李海波严重违纪导致开利锌业公司解除与李海波的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判决开利锌业公司与李海波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李海波2014年5月份的工资4000元实属错误。本案事实是,2014年5月13日,开利锌业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后,李海波就未到公司上班,工作也未交接。开利锌业公司用电话通知,以及派人专门约谈李海波让其上班,其说考虑两三天,但一直没有任何消息,开利锌业公司电话联系李海波,其仍拒绝回单位上班。开利锌业公司解除与李海波劳动合同的通知,开利锌业公司多次通过邮政快件送达,均被退回,开利锌业公司无奈才通过报纸公告的形式通知李海波已被解除劳动合同。李海波作为单位中层领导,理应知道长期不上班的后果,开利锌业公司也采用了多种方式和方法通知其上班,通知其已被解除劳动合同。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李海波答辩称:开利锌业公司无视劳动法,弄虚作假,打击报复劳动者,扣发劳动者的工资。2014年5月30日下午办公室人员通知让李海波回家休息等待通知上班,直到2014年9月份才知道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在此之前李海波没有收到任何人以任何形式的通知李海波上班。李海波得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消息后提出了劳动仲裁。因为公司原法人和李海波是兄弟关系,开利锌业公司不顾国家法律法规,毅然强制解除李海波及李海波妻子的劳动合同。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真相,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认为,1995年7月,原劳动部办公厅作出的《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职工本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对相关劳动者做出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采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视为无效。本案中,开利锌业公司送达方式不符合规定,开利锌业公司解除其与李海波的劳动关系无效,一审判决开利锌业公司继续履行与李海波的劳动合同及补发工资正确,应予维持。开利锌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开利锌业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戴玉峰审判员  孔德亮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艺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