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保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静与张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静,张泽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第91号原告杨静,女,生于1969年8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被告张泽兵,男,生于1974年5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开佛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静与被告张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泽兵修建的乡村公路建设工程余款80万元予以保全,现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审理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泽兵在长宁县花滩镇、开佛乡及其他乡村公路建设工程共计800000元的应收工程款予以保全。保全期间为一年(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将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昕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幼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