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佟维华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佟维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理人:冯立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春宇,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佟维华,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上诉人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佟维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5)苏民四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鑫审 判 员 贺新发代理审判员 刘风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