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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0922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金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