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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程家、邵溢姣等与周志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程家,邵溢姣,胡某,胡某某,周志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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