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郑学旭、黄而玲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政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郑学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政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政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政和县法定代表人吴世清,局长。被执行人郑学旭,男,汉族,农民,住政和县被执行人黄而玲,女,汉族,农民,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政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郑学旭、黄而玲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2015)政执审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书面出具《终本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本案暂行终本。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政执审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周晓玉审判员 何而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海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