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张某甲。被告李某。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年××月25月生育一女孩,取名张某乙。婚后被告迷恋网络,因网恋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从而分居。分居期间被告从未回家探望过原告和女儿,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孩子,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0000元,夫妻财产及债务依法分割。被告李某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某乙。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感情不和,被告于2013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商品城派出所的证明、寿光市公安局侯镇派出所的证明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不良影响。被告于2013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可以认定两人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以准许。因被告出走未归,婚生女张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承担的抚养费待其出现后再行解决。被告未到庭,财产状况难以查明,本院暂不予分割。若以后发生争议,双方可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兴成人民陪审员 李培贞人民陪审员 宋爱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