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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清市蒙捷吊装有限公司、薛小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清市蒙捷吊装有限公司,薛小强,郑华娟,郑应乐,游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682号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斗西路1号福商大厦1-3层。负责人周迪祥,行长。被告福清市蒙捷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上薛村凤凰山288号。法定代表人薛小强。被告薛小强,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郑华娟,女,汉族,1976年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郑应乐,男,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游小玲,女,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福清市蒙捷吊装有限公司、薛小强、郑华娟、郑应乐、游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诸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6495.3元的财产。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其自有资产为本案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福清市蒙捷吊装有限公司、薛小强、郑华娟、郑应乐、游小玲名下价值人民币206495.3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初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