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彭光兴诉徐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19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光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194号原告:彭光兴,男,1972年12月28日,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被告:徐鹏,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被告:罗源梅,女,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住所地:隆昌县。负责人:夏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光兴诉被告徐鹏、罗源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其起诉被告保险公司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光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春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国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