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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王静萍、石平私分国有资产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刑初字第0008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静萍,女,生于1976年7月24日。2015年3月28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禄,云南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石平,男,生于1972年8月14日。2015年3月28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志坤,云南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静萍、石平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伏自坤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4年4月,被告人王静萍担任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大营卫生院院长、石平担任副院长期间,二被告人采取编造虚假病历的手段,套取国家医保资金170721.31元,并将其中的119504.92元以冲抵大营卫生院职工及职工家属在卫生院看病、拿药未支付费用的方式进行集体私分,将其中的19072.25元以发放二次绩效的方式进行集体私分。此外,富民县大营卫生院在此期间还违反规定将该院业务收入130544.65元直接存入本院工会账户,被告人王静萍决定将其中的79160元以发放过节费和支付外出旅游费的方式进行集体私分,被告人石平参与决定将其中26100元以发放2014年春节过节费的方式进行集体私分。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下列证据:1.书证(1)案件线索来源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的来源。(2)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二被告人的年龄及身份情况。(3)中共富民县卫生局委员会的任免通知、合同制工人定级审批表、新招工人审批登记表、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干部履历表、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证实被告人王静萍在案发时任中共大营卫生院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永定街道办事处大营卫生院院长、石平任副院长,二人均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大营卫生院责任分解的通知:证实被告人王静萍主持卫生院全面工作,石平协助院长工作,主抓临床工作及新农合审核报销工作。(5)到案情况说明:证实二被告人到案的情况。(6)富民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昆明市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昆明市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书:证实大营卫生院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可以进行医保费用报销。(7)关于请求批准《富民县关于镇(街道)卫生院绩效考核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请示》、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各镇(街道)卫生院绩效考核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富民县卫生局关于《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绩效考核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业务收入增长比例调整的通知、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各镇(街道)卫生院绩效考核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证实2012-2014年,大营卫生院需要完成的上级部门下达的医疗业务收入增长的任务。(8)2012年石平、陶兴菊、马丽娟、杨若贤、刘丽、卢加葵书写虚假病历医保中心报账数;2013年石平、陶兴菊、马丽娟、杨若贤、刘丽、卢加葵、许艳梅书写虚假病历医保中心报账数、省/市医保普通住院病员医疗费用结算单、虚假病历;2014年石平、刘丽书写虚假病历医保中心报账数、省/市医保普通住院病员医疗费用结算单、虚假病历。(9)2012年-2014年4月大营卫生院申报医保统筹资金及拨付情况以及私分套取医保统筹资金的情况;2012年富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报销登记表、2012、2013年富民县永定街道大营卫生院虚假病历套保资金账目表;2013年、2014年1-4月富民县永定街道大营卫生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登记表。(10)富民县永定街道大营卫生院2012、2013、2014年医保住院统筹拨款情况及新农合、城乡居民住院财务拨付表。(11)2012年富民县医保中心拨付病历及住院医疗费用清单、2013、2014年1-4月个人住院费用明细表。(12)2012、2013年富民县永定街道大营卫生院收入登记表、部门决算报表、二次绩效发放登记表:证实大营卫生院2012年发放二次绩效77075元,2013年发放二次绩效37532元,发放比例为业务收入的40%,并且有各科室负责人领取签字、职工个人领取签字名册。(13)大营卫生院工会银行存款日记账、工会现金日记账、工会未上账银行存款进账情况、工会现金进账情况及相关账务材料:证实大营卫生院将防保组麻腮风、流感疫苗款、防保组疫苗款、东元门诊款、2012年口腔门诊收入、2013年口腔门诊承包款共计110326.9元直接存入工会银行账户及工会以取备用金的形式支出2012年“中秋节”慰问费、2013年“三八节”活动经费、2013年“端午节”过节费、2013年9月16日工会活动经费、2014年1月27日工会活动经费共计79160元的情况。(14)富民县大营卫生院2012、2013年工会活动经费发放登记表、2013年端午节发放登记表、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Ⅱ及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进账单:证实王静萍同意发放工会活动经费、过节费及2012年9月18日发放14700元的“中秋节”过节费、2013年9月13日发放16400元“中秋节”过节费、2013年6月7日发放2900元“端午节”过节费、2014年1月27日发放26100元“春节”过节费及领取情况;此外2013年“三八节”外出旅游工会实际支付19060元。(15)富民县大营卫生院院务领导小组会议纪要:证实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王静萍、石平与卢XX、普XX、赵XX、刘X讨论一致决定将口腔门诊承包费入工会账户,用于发放2014年春节过节费。(16)大营卫生院二次绩效工资发放给职工应交款名册及业务收入未上单位公共账户发放给职工应缴款名册:证实大营卫生院收回发放给职工的套取医保资金中30%部分的40%的二次绩效19072.25元及收回发放给职工的过节费和工会支付的“三八节”活动费用79160元。(17)扣押涉案款收据:证实本案涉案款项共计人民币217737.17元由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2.证人证言刘X的证言:证实其是大营卫生院的主治医生,做临床工作,上门诊班,主要负责看病、开处方,大营卫生院存在编造虚假住院病历的情况。为完成考核任务,增加业务收入,王静萍将任务分解到每个医生,允许大营卫生院职工及职工家属在大营卫生院看病、拿药后予以挂账,并安排石平分配医生及各科室协同编造虚假住院病历套取医保资金,将套取的医保资金三七分账70%用以冲抵看病、拿药的医疗成本,30%算为单位的业务收入,其共编造了12份虚假住院病历。许XX的证言:证实其在妇产科工作,大营卫生院存在看病病历跟处方不一致的情况,因为病历大多是医生自己编造的,主要是用来报医疗保险及应对医保中心的检查,而处方是实际看病打针的依据。为完成考核任务,年底拿绩效工资,大营卫生院允许职工及职工亲戚、朋友到卫生院药房拿药进行挂账,安排医生写虚假住院病历报医保,将套取的医保资金三七分账70%用以冲抵看病、拿药的费用,30%归单位所有。此外还证实院长王静萍安排石平让其共编造了3份虚假住院病历。马XX、陶XX、杨XX证言、卢XX的证言:均证实王静萍在全院职工大会上将考核任务分解到各科室及各个医生,并允许单位职工及职工亲属、朋友在大营卫生院看病、拿药予以挂账,再通过编造虚假住院病历的形式套取医保资金,用以冲抵看病、拿药后产生的医疗成本,同时增加大营卫生院的医疗收入。2012年-2014年4月,马丽娟共书写虚假病历24份,陶兴菊共书写虚假病历22份,杨若贤共书写虚假病历21份,卢加葵共书写虚假病历18份。李XX(药房负责人)证实:大营卫生院存在编造虚假病历套取医保资金的情况,其计算方式为:根据实际拿药、打针实际产生的成本进行计算,拿走的药品费用只占我们报销数字的70%,再加上占30%的治疗费,才得到用以报销医疗保险的数字,但按照国家报销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大营卫生院的报销比例为85%,最后报账的数字是以药品费+治疗费+床位费或住院费除以0.85来计算,报回来的钱70%冲抵药费,30%归单位所有。肖XX(注射室负责人)的证言:证实大营卫生院存在编造虚假病历的情况,王静萍将考核任务分解到各科室,安排各科室负责好自己的部分,石平负责安排注射室编造虚假病历中的护理记录单、三测单及输液单,编造一份护理记录单补助5元钱,医生写一份虚假病历补助10元钱。杨XX(工会主席、口腔门诊承包人)证实:我的口腔门诊每月要完成2500元的业务收入上交大营卫生院,2012年一次性上交了22500元,2013年一次性上交了30000元,这些钱都存入工会账户。2012年2月至2013年10月我担任大营卫生院工会主席期间,工会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卫生局拨给我们卫生院的工会经费、防保组下乡接种疫苗的费用及存入的东元门诊收入款,及从工会账户上发过过节费和支付过外出旅游的费用。汤XX(富民县医保中心副主任)证实:普通门诊的报销是将病人信息录入系统,由系统结算模块自行结算,将门诊办成住院报销是违反审核结算办法和医疗管理规定的,经医保中心发现,不但不给予住院费用结算,还要给予1-5倍的扣款处理。彭XX(卫生局妇委会主任)证实:基层卫生院将医疗收入不入单位集体公共账户,直接存入工会账户,自收自支不合法,工会活动经费只有两种,一是职工交纳的工会会费,二是其他单位拨给的活动经费。普XX(大营卫生院财务代办员)的证言:证实石平、刘X、马XX、陶XX、杨XX、卢XX、许XX确认了2012年至2014年4月的119份虚假病历,涉及医保统筹资金支付170721.31元,钱已经从医保中心拨回来,经普琼艳确认的是2012、2013年、2014年1-4月富民县永定街道大营卫生院虚假病历套取医保资金账目表中所反映的金额及大营卫生院从工会账户上给职工发过四笔过节费,钱的来源为大营卫生院的医疗收入。此外,石平参与讨论决定将杨俊波2013年口腔门诊的承包用于发放2014年春节过节费。刘XX、李XX、普XX、袁XX、陈XX、丁XX、李X、杨X等人均证实其在大营卫生院打针看过病,但是没有住过院。3、被告人供述王静萍的供述:证实大营卫生院存在套取国家医保统筹资金,并用套取的医保资金冲抵单位职工及职工亲属看病、拿药费用以及将大营卫生院的部分医疗收入放入工会账户用于发放过节费与支付单位全体职工外出旅游费用的事实。被告人石平的供述:证实大营卫生院存在套取国家医保统筹资金,并用套取的医保资金冲抵单位职工及职工亲属看病、拿药费用的事实,其在套取国家医保统筹资金的过程中积极参与,还负责监管完成收治住院病人、安排医生并参与编造虚假病历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请依法判处。二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均要求从轻处理。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交赃款,请求从轻判处。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公诉机关出示和宣读的证据经当庭质证核实,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且取证程序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能证明本案事实,应予以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静萍作为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大营卫生院的直接主管人、被告人石平作为直接责任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套取的医保资金集体私分给个人,此外还将业务收入直接存入单位工会帐户,并将其中款项集体私分给个人,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中,被告人王静萍决定将217737.17元国有资产集体私分;被告人石平参与决定将164677.17元国有资产集体私分。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交赃款的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第、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静萍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石平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三、涉案款人民币138577.17元予以没收;79160元返还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大营卫生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跃云审 判 员  宣 云人民陪审员  角相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陈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