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3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重庆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叶思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叶思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3243号原告重庆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花卉园东路13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7049-3。法定代表人李钟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兴强,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金勇,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思咏,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华,重庆振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思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冉 阳人民陪审员 胡增华人民陪审员 王道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彦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