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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执恢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姚兆文与瞿旭东、潘异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恢字第96-4号申请执行人:姚兆文。被执行人:瞿旭东。被执行人:潘异庭。申请执行人姚兆文与被执行人瞿旭东、潘异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3)湖安商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兆文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对(2014)湖安执民字第1916号案件恢复执行,要求义务人瞿旭东、潘异庭支付案款1044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兆文尚有债权104400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瞿旭东、潘异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恢字第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姚兆文发现被执行人瞿旭东、潘异庭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对(2014)湖安执民字第1916号案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