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书盛、张忠林与胡仲奇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书盛,张忠林,胡仲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241号申请执行人黄书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张忠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胡仲奇,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黄书盛、张忠林与被执行人胡仲奇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仲奇不服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1088号民事判决,上诉至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679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1088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胡仲奇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仲奇腾让位于宣城市区沁园小区麻园路8号商住楼的一楼门面房三间,并返还给两申请执行人,给付两申请执行人自2010年7月17日至2011年7月17日期间的租金损失74026.56元,承担诉讼费14150和执行费1223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胡仲奇已腾让位于宣城市区沁园小区麻园路8号商住楼的一楼门面房三间,返还给两申请执行人,就租金损失和诉讼费与两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了部分义务;因达成协议的还款期限较长,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若逾期被执行人胡仲奇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黄书盛、张忠林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108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