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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4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会英与李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英,李玉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4169号原告李会英,女,1971年4月8日出生。被告李玉琴,女,1961年5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英诉被告李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会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孔祥凤人民陪审员  李增禄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小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