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4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会英与李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英,李玉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4169号原告李会英,女,1971年4月8日出生。被告李玉琴,女,1961年5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英诉被告李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会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孔祥凤人民陪审员 李增禄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小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