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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执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齐帮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01545号罪犯齐帮平,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芜湖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一监区服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10日作出(1997)芜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帮平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9月2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8年8月5日、2010年8月27日、2012年6月27日三次经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先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主刑期自2001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齐犯在近期获得计分考核记功3次,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该犯2012年减刑以来的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该犯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呈报程序合法,减刑幅度适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2012年减刑以来,于2014年11月8日因琐事动手殴打他犯受到隔离审查,后经民警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在从事监舍值夜班劳动中,服从民警分工,积极肯干,认真巡查,按要求完成值班期间的职责,对于值班期间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报告民警,其表现受到监区民警的一致好评。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3次,表扬3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生效法律文书、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隔离审查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劳动成绩考核表、思想汇报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齐帮平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齐帮平自2012年减刑以来,因违反监规受到处理,后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该犯服刑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帮平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的有期徒刑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凯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