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籍文臣与被告付国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籍文臣,付国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籍文臣,干部.被告付国帅,现羁押丰宁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籍文臣与被告付国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籍文臣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籍文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籍文臣承担。审判员 梁宝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