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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诉王志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王志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488号原告: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发举,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崔留安,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被告:王志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习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荆亚盟 关注微信公众号“”